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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标排污处罚


发布日期:2014-10-30   浏览次数:     来源:   作者:

   

内   容

违法行为:

超标排污

依   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》
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
《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》
山东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办法
《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
《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》

处罚对象及范围:

超标排污的企、事业单位

处罚程序:

现场检查—调查取证立案承办

处罚措施:

警告、罚款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、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

执法主体:

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科

联系电话:

0538—8277826

传真号码:

0538—8277826

电子邮箱:

ta12369@163.com

监督电话:

0538—8277826

备   注: